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995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综合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五)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确定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3%。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切实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近2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要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