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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来源:济宁人才网 时间:2010-04-04 作者:济宁人才网 浏览量:

劳动保护的含义: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等方面,在法律、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劳动保护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劳动保护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各种组织手段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造成事故,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监督企业在录用、调动、辞退、处分、开除工人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

  (2)参与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切实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同时监督政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3)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严禁加班加点;

  (4)监督企业不允许招聘使用未成年工;

  (5)监督企业执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6)监督并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分析、研究、处理工作,通过科学的手段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规律,提出预防事故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7)监督并参与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及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及职工安全技术水平;

  (8)加强劳动保护基础理论的研究,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应用到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中,通过运用行为科学、人机工程学,使用智能机器人,计算机控制技术等手段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9)加强劳动保护经济学的研究,揭示劳动保护与发展生产力的辨证统一关系,用经济学的观点,通过统计分析、经济核算,阐述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程度以及加强事故经济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最终达到促进生产力的良性发展;

  (10)进行劳动生理及劳动心理学的研究,研究发生事故时职工的生理状态及心理状

态,揭示人的生理及心理变化造成过失的程度,减少诸如冒险蛮干、悲观消极、麻痹大意、侥幸等不良心理和疲劳、恍惚、情绪无常、生物节律作用等生理原因造成的事故。使

劳动者以健康的状态和良好的心态从事生产劳动。

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工会)监督各级工会劳动保护领导机关的主要任务:

  (1)参与同级立法机关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制订、修改等活动,监督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贯彻实施。

  (2)参加政府设立的劳动保护专业机构工作。

  (3)调查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计分析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和职业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4)检查、指导下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审查、管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指导班组安全建设。

  (5)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按照规定向上级工会报告事故情况,参与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6)按规定参加相应规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企业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

  (1)领导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下级工会分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管理形式,监督企业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列入职上代表大会议程,监督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3)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揭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重点部位,检查情况及时反映给企业管理部门,并建档跟踪,监督检查治理整改情况。

  (4)进行调查研究,建立劳动保护工作档案,积累资料,代表职工群众一方,就劳动保护条款的内容、条件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职工个人与企业谈判、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内容、条件等提供咨询服务:参加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体系。监督企业和各级管理人员切实执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条例。

  (5)做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坚持安全技术标准,对不合格的,要求进行改正和补救。

  (6)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情况并调查处理。

  (7)在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犯时,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并进行协商、调解: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支持、代表职工进行行政仲裁和法庭诉讼。

  (8)向上级工会组织和党、政府机关反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上报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汇报工作中的困难和争议,取得支持,争取解决。

  (9)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职工,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劳动竞赛。在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0)做好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11)接受企业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协商要求,有关的理由和所需人数及时间的说明,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2)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企事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对企事业劳动保护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3)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4)监督和协助企事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查验

  (6)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执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向企事业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对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2)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4)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5)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的执行。

  (6)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监督行政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10)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F艮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1)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2)协助和督促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5)发现明显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6)发生伤亡事故,立即上报,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并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7)想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8)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工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有:

  从源头上对职工群众进行维护,开展宏观参与和企业基层的参与: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整改: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把工作重点放在企业,放在基层,以企业为重点,以班组为落脚点,使工会群众的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基层以上工会安全检查工作:

  基层以上工会对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肩负着监督检查责任。检查的重点以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为主,如建筑、煤矿、化工、冶金等。对企业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种和重要部位加以关注,如电器、压力容器、电气焊、起重、有毒有害物质处理等。基层以上工会对企业工会开展安全检查有指导和培训职责,督促企业工会完善劳动安全检查的各项制度,通过企业工会编制科学、合理、简单实用的安全检查表,并推广其应用。

基层工会安全检查工作:

  基层工会的安全检查是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工会在很多情况下配合和协助行政开展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活动,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基层工会亦可独立开展这项工作。

  基层工会安全检查可以涉及安全管理和作业环境的各方面内容。即查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查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查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情况;查事故隐患;查危险作业点;查设备运行状况:查个体防护条件等等。根据本企业、车间、班组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卫生检查表,其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既可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作用进行定期检查、专项和专业检查、抽查,又可开展各种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如“班组安全建设达标”、 “一遵两反三落实”、 “查隐患、堵漏洞”等自查、互查活动。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可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向企业行政或有关部门通报,建议整改,并督促、协助落实。

  (2)对重大隐患,工会要建立档案,使跟踪监督整改更有效。必要时可以采用限期解决问题建议书。

  (3)对企业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建议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并列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要时也可以作为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一项内容。

  (4)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按系统,逐级上报。

鄂劳险[996]255号文件规定:

  1、因工致残被评为5级和6级的,根据本人自愿,但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和65%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改领基本养老金。

  2、被评为710级的,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用人单位除按劳部发[994]481号文规定发给有关待遇外,另应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分别为6543个月的本人工资。

  3、职工因工死亡,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评为1叫级伤残等级的伤残人员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发给24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享受此项待遇后,有关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不再执行)

  4、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遇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计发二十周年。邻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其旧病复发医疗费自理。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法定年龄和条件)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6周岁,具体标准为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100%计发;一次性领取正0年以上的,按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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