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随着经济新常态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一轮经济变革悄然来临,各市管企业对金融和资本市场也更加依赖,金融在整个企业运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各市管企业尤其是各级权属企业迫切需要充实懂金融、懂资本运作的人才,为进一步做好各级权属企业充实金融人才工作,结合我市市管企业具体情况,现就济宁市市管企业“百名金融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引金融人才企业范围
各市管企业权属企业中的类金融企业及其他对融资需求大、发债要求高的企业,2021年计划引进金融类人才共计100人左右。
二、招引金融人才的资格条件
(一)任职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创新意识,积极开拓进取,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持续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善于防控风险,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
3.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坚持原则,勤勉尽责,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任职资格和要求
1、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工作,一般要求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累计担任过下列职务3年以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地方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规模相当的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内设主要业务部室副职以上职务或一级支行副行长(含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45周岁。
2、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工作,一般要求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累计担任过下列职务2年以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地方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规模相当的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内设业务部室主管及以上职务或一级支行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含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40周岁。
3、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地方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规模相当的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内设业务部室或一级支行业务部室工作经历,一般要求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曾经从事过债券发行、金融投资、融资贷款等工作且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40周岁。
4、财经、金融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放宽至30周岁;国家985、211、“双一流”工程类院校及国外获得教育部认证的QS世界排名前200的院校的财经、金融类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可放宽至35周岁。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对所任职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两年的;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待遇
曾担任过金融机构内设业务部室副职以上或一级支行副行长(含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可以安排到二级权属企业担任分管融资、投资、发债等工作的副总经理职务;曾担任过金融机构内设业务部室主管及以上职务或一级支行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含相当职务)的可以安排到二级权属企业中层正职岗位(融资、投资、发债等部门单位)任职,经考核优秀的可以提拔担任二级权属企业副职领导职务;曾经从事过债券发行、金融投资、融资贷款等工作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工作经验丰富的,经考核优秀的可以提拔担任二、三级权属企业中层正、副职岗位;金融专业应往届毕业生可以安排到二、三级权属企业从事融资、投资、发债等工作,经考核优秀的可以提拔担任二、三级权属企业的中层正、副职领导职务。
四、招聘实施
本次金融人才招聘工作实施主体为有需求的各市管企业集团公司,具体招聘方式由各市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各市管企业履行招聘工作主体责任,对于进入招聘范围的人员要做好体检、档案证书及学历审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任职回避等各项工作。
招聘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对于招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程序不合法、审查不严格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聘用
考察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由市管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聘用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结束后,由市管企业对聘用人员实施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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