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含36 个月)以上,并且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据悉,新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将受益人群从失业人员向参保职工扩展,扩大了制度受益面,预计我省每年有近20万人职工享受到这一利好政策,对全省职工整体职业技能提升将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技能提升补贴标准,《通知》明确,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 1000 元、1500 元和 2000 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通知》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7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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